检测项目公示
建设单位 |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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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翁源县官渡镇利龙村(利龙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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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罗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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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米人造革一期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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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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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革制造自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由国外及台湾地区引进以来,近 20年来在我国快速发展,形成全球最大的人造革生产基地,产地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已成为我国新型的合成材料工业。聚氯乙烯工业化生产为人造革开辟了新的原料资源,促进人造革的生产发展,聚氯乙烯添加增塑剂、稳定剂等所制成的糊料易着色,涂层凝胶化后,经印花、压纹即可制成多种外观与皮革相似的产品。其透气、透湿性等虽不及天然皮革,但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耐磨性, 特别是生产简便,原料丰富,产品质量均一,便于剪裁使用,质轻,耐水,成本低,故广泛用于制作服装、鞋帽、箱包、家具、装饰品及各种工业配件。近年来,人造革及超纤人造革市场的年增长幅度在15%以上,随着制鞋、箱包、服装等轻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内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前景十分看好。 翁源县和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或“和丰皮革公司”)于2014年11月05日在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产5000万米PVC(聚氯乙烯)人造革项目,项目地址位于翁源县官渡镇利龙村(利龙工业园区),占地面积66666.7㎡,总建筑面积52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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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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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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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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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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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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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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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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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项目的工程分析和类比工程的职业卫生调查结果,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聚氯乙烯粉尘、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生产性毒物(甲苯、二甲苯、辛烷、壬烷、氢氧化钠、硫酸、硫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臭氧)、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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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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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生产正常、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预计本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 该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了我国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价,建设单位若能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各项建议,预期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作业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控制在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内。因此,本项目在落实了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以及本评价报告建议措施的情况下,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建议: 一、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计 本项目建成试运行前,该公司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建议完善以下工作: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与公司现有运行体系相融合,督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1)本项目应补充细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作业人员演练,保存演练记录; 2)本项目使用和储存液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不断流的冲淋、洗眼设施,喷淋介质应根据化学品的成分合理选用,冲淋、洗眼设施距离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不超过15m; 3)在企业最高的地点,而且容易被职工看到的地方设置风向标,在逃生的时候便于往上风向逃离; 4)本项目在原料车间可能有气体泄漏或聚集危险的关键地点装设检测器,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的要求; 5)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确定,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三、完善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设计 1)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要求并根据生产工艺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确定不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以利于生产和保护视力。 2)建议本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工人所需新鲜空气量的基本要求,对排风扇的功率、风量进行考虑;按要求对建筑物的通风设施进行设计,合理组织气流,避免出现换气盲区和气流短路。 四、完善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概算 细化职业卫生经费预算,预算范围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运行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检验设备、职业病危害评估等方面的投入。 五、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工程在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六、落实试运行期间的职业病防治 1)根据工作场所各工作岗位的生产特点,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相应工作岗位设立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卡),详见资料性附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令)的有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尤其是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排除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应根据接触情况确定,避免人员和检查项目漏检。 3)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4)在车间通道明显位置设置职业卫生信息公告栏,公布岗位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及其职责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为员工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合理使用,确保个人防护用品达到应有的防护效果。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个人防护用的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等。 七、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建设工程的发包、施工组织设计、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施工监理等方面提出原则性措施建议。 八、建设工程发包 1)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足够的经费能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到位。 2)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施工组织设计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进行识别,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列出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方针,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并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3)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应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施工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 1)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并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施工单位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4)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5)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6)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等标准为施工人员配发个体防护用品。 7)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8)对高温中暑、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包括制定急预案,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等,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9)应尽可能使用水泥搅拌站或外购搅拌好的水泥,以减少作业人员接触粉尘的机会。 10)采用更先进的焊接方式代替普通的电弧焊,减少电焊烟尘和紫外线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11)工地采取洒水、车轮清洗等措施减少二次扬尘。采用无苯涂料、无甲醛木板材,减少作业人员接触苯及苯系物和甲醛的接触机会。 12)在37℃至40℃之间时,施工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露天作业;35℃至37℃之间 时,应当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十一、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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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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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