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分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基本要求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基本要求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