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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公示

乳源瑶族自治县恒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公示内容

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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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乳源瑶族自治县恒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乳源县桂头镇滩面村石岭脚

联系人

彭总

项目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恒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乳源瑶族自治县恒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池用炭棒生产的企业,注册资本 80 万元。

现场调查人员



现场调查时间

2016年4月13~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检测采样人员

李贵、游海

检测采样时间

2016年4月13~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石墨粉尘、煤尘

生产性毒物:煤焦油沥青挥发物、石蜡烟、一氧化碳、氮氧化合

物、二氧化硫、锰及其化合物、臭氧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该公司主要生产铝电解电容器,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电容器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该公司生产时会用到油墨、天那水、电解液等化学品,且生产规模较大。

在正常生产和防护设施开启的情况下,该公司按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完善后,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一、组织管理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相关警示标志。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职业卫生档案。

3、在厂区醒目位臵公布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建议恒力炭素根据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若企业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 课时。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

二、工程技术

1、建议备料间每台搅拌机单独设臵局部抽排装臵,为不影响正常作业,可采用侧吸罩。

2、搅拌机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盖子将其密闭,减少毒物逸散。

3、炸蜡车间炸蜡锅、脱蜡池应补充设臵局部抽排装臵。

三、个体防护

1、磨光车间磨光岗应配发耳塞,建议采用 3M 1270 耳塞。

2、备料间备料搅拌岗和压型车间打饼岗应配备防尘、毒组合面罩(同时附带滤盒和滤棉)。

3、压型车间压制岗和炸蜡车间炸蜡岗应配备防毒口罩。

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监督,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正确、规范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四、卫生保健

1、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 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的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臵(如调离到不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各车间应增设关系设施或设备;

4、建议在厂区环境较好的地点设臵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臵清洁饮水设施。

五、应急救援措施

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用于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测、通讯和个体防护设施。

2、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有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并保存记录。

六、职业卫生评价、检测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建议在夏季最热月份补充进行高温检测。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的要求,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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