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公示
建设单位 |
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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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浈江区东莞产业转移工业园浈江片区的韶关比亚迪工业园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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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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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韶关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消费性电子产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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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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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韶关工业园区建立于 2009 年 11 月,占地面积约为 77 万平方米,共有员工约 2000 人,一期投资约 15 亿,主要生产电动叉车及汽车零配件;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产品市场需求,伴随手机及电脑配件产品业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设一条消费性电子产品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以满足生产需要,因此新增消费性电子产品项目。 该项目地点位于浈江区东莞产业转移工业园浈江片区的韶关比亚迪工业园区内(东经 113°56′64.72″,北纬 24°59′3.31″),项目投资 2.9 亿元,占地面积约为 43896.8 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约为年生产 H18 后壳 48 万件、H18 支架 48万件、H18foot 件 48 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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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韩效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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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16年8月10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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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人员 |
丁伦、韩效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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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采样时间 |
2016年8月22~24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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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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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次评价期间该公司生产产品情况、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工人的接触情况等,本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苯、乙酸甲酯、氢氧化钾、氢氧化钠、异丙醇、二氯甲烷、硫酸、二氧化氮、甲酸、甲醇、其他粉尘、高温、噪声、工频电磁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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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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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 根据对该项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的综合分析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该项目存在于生产工艺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苯、乙酸甲酯、氢氧化钾、氢氧化钠、异丙醇、二氯甲烷、硫酸、二氧化氮、甲酸、甲醇、其他粉尘、高温、噪声、工频电磁场。生产性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生产性毒物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三同时” 执行情况 该项目已于2015年10月已由广东汇成安全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危害预评价,并在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了备案。2016 年 9 月已由广东汇成安全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3)职业 健康监护 该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 4) 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 该项目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该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为“较 较重 重”。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该项目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良好,所检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为“ 较重”。 5)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达到控制效果要求,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良好。 6)应急救援措施及管理 应急救援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应急救援的要求。 7)个人防护用品 该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 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较为完善,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档案和资料管理等工作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 该项目 当前 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该项目选用国际国内先进的生产设备,强噪声设备单独安装在隔声房间内,生产车间噪声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部分岗位噪声强度大于 80dB(A),该公司应对噪声强度大于 80dB(A)的作业岗位进行消音隔音改善。建议公司建立听力保护计划,对接触噪声强度大于 80dB 的工作人员,配备防噪耳塞,制定规定制度,强化佩戴耳塞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在岗职业健康监护。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该公司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有关规定完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 号)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适当调整工人休息时间,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4)根据工作场所各工作岗位的生产特点,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的要求,在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设置相应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警示标识。同时,在相应的工作岗位设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明确告知以下内容:如危害因素种类、对健康的影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检测结果等。 5)该项目应加强设备检修与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应对职业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维护工人在维护防护设施时,应严格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核或备案。 7)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正式投产后,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时间应选择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的项目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8)本次评价仅针对现阶段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评价,当原辅材料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取得原辅材料的 MSDS 或进行挥发性组分分析,了解原辅材料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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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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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专家组同意修改后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 |